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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八大行業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法規: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廢止) 第 1 條為管理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特訂定本規則。第 3 條本規則所稱之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 (以下簡稱各該營利事業) 其定義如下:一 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二 理髮業: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之觀光理髮或視聽理容之營利事業。
三 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四 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五 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六 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營利事業。
七 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事業。
八 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業。
三) 違反規定之處分:1. 商業登記法(1) 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第三十二條規定)
(2) 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第三十三條規定)
3. 違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依都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4. 違反變更建築物之使用,依建築法之規定。
5. 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者,依消防法之規定。
6. 有違反社會秩序之行為或犯罪嫌疑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之規定
7. 違反食品衛生之規定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8. 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依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之規定。
9. 有足以影響兒童或少年身心發展之行為,依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之規定。
10. 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者,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
11. 違反其他法令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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